江苏省典当行业协会欢迎您!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组织“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 专项研讨的情况报告
时间:2016-01-25 15:11:01
点击:
省商务厅:

根据省内部分典当公司的急切要求,我协会近期就“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在小范围内广泛听取意见,并于7月10日在常州举行了“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专题研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的提起

2008年7月22日,常州市匍京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匍京典当)与自然人陈策签订了《房地产最高抵押(借款)合同》,以其所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连续抵押借款期间为2008年7月22日起至2009年7月21日止;约定借款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整;当金月利率为0.54%,月综合费率为2.7%,如逾期或绝当加收违约服务费每日0.5%。该合同签订后当日由常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陈策也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陈策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华润代为办理典当、领取当金、赎当、续当、还款、签署文件等相关手续。放款后至2009年7月21日,陈策违约,匍京典当多次催要未果,2009年1月5日,匍京公司诉至天宁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策偿还本金400万元。2、请求判令陈策支付拖欠的直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全部利息、综合费用、违约服务费。3、请求判令华润、时列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经过开庭审理,2009年12月初,天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陈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整,并支付该400万元本金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4日止按月综合费率2.7%计算的综合服务费,按月利率0.54%计算的利息及按每日0.5%计算的逾期违约服务费;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400万元的利息、综合服务费。

2、如陈策未按时还款,则我公司有权申请拍卖陈策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因为该判决没有支持约定的违约金,2009年12月8日,我公司向贵院依法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对天宁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2008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违约服务费。

2、请求判令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担。为此匍京典当向我协会请求予以关注。

经过开庭审理,2010年4月,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据此,我协会展开了专题调研。

 

二、各方意见综述

(一)、绝当后息费不能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标准收取综合费,已对典当业造成伤害。等同于引导当户可以违约,由此造成“违约”比“守约”成本低,就会出现逾期贷款,造成收贷困难,费时费工,将使典当业的经营陷入困境。此举可能引发“扬恶抑善”的不良后果,有悖社会正义。

(二)、典当行业是为百姓救急企业解难的行业,经营着如同贷款公司的抵质押业务,国家的政策法规应逐步与此相适应;又说:典当业不同于民间自然人的借贷,它是经政府批准的照章纳税的企业,因此法律的保护应优于自然人,不能套用限制高利贷的“四倍”做法等。

 

三、我们的建议

(一)对“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司法解释的模糊点应予进一步明晰。当前典当行业息费计算,原则上沿用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否包括“违约处罚的息费”?这一点当时并无明示。2009年12月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省高院意见》)提出:“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值得商榷,应予进一步廓清,以利典当行业企业经营一体遵行。如将绝当后息费计算一并归于典当业息费计算最高限额之内,势必大大压缩该行业盈利空间,显不利于行业的规模经营与发展。

    (二)对当户违约行为的处罚应给予法律支持。市场经济通行的法则是公平正义,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罚乃是题中应有之意。譬如银行业,在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上限的同时,商业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一般为执行利率的1.5倍(按日计算),此举形成了对违约行为的强大震慑与履约压力,有力地保证了银行经营的顺畅秩序以及资产的精良。匍京典当所称案中,常州人民法院依据《省高院意见》作出的终审判决,绝当后息费实际等同于该项抵押贷款的执行息费,造成“无成本违约”,无法对违约当户实施警示和惩罚,显失公平,有悖社会正义,也不利于典当公司正常运营。

    (三)为此,我们已经致函“省高院”吁请修改不合理的司法解释。特要求贵厅向商务部建议,尽快出台《典当管理条例》并在其中明确“绝当后息费的计算”。即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明确,绝当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综合费用。

 

特此报告,当否请示。

 

江苏省典当协会

       2010年8月 日

 

抄报: 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  楚华典当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