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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商务部门协调 典当行授信问题的报告
时间:2016-01-25 1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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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3年5月14日,银监会办公厅以银监办发【2013】131号文下发了《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文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关注银行业外部风险的五种主要来源: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同时在“实行分级管理与授信”中提出“严禁向典当行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授信”。此文下发以来,社会反响不一,典当行的社会信誉度却在众多银行内陡然下降,给本来未能得到社会公正待遇且“支持我国实体经济最直接”的典当业带来沉重打击,这一观念上的偏见对有银行贷款的典当行而言更是遭受了生存重创,它不仅令典当从业者们不寒而栗,更是让处在经济下行中的典当业雪上加霜。为此,针对银监会下发此文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典当同仁从维护业界权益、反映业内诉求的角度,恳请商务部门向银监会及所属机构进行正常沟通,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为重,停止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和打压行为,尽快消除其负面影响,还典当行一个合法、公正、健康、文明的工商企业之名,共同维护好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典当业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典当行自1987年复出以来,典当业已经走过26个年头,尽管行业规模不算庞大,但它的存在和发展,本身就验证了除银行之外的短期融资需求。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止2013年6月30日,全国已批设典当行总数近7000家,注册资本为120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1700万元;资产总额1290亿元,负债总额不足7%,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65亿元,占全部注册资金总额的5%。江苏典当也与全国其他省份典当行一样,已走过二十几个春秋,现有典当行411家,分支机构113家,注册资本94亿元。自2003年8月成立“江苏省典当行业协会”以来,累计吸纳会员238家,全体典当同仁在省商务厅直接的关心、帮助、监督下,历经磨难,风雨同舟,经过不断努力,典当规模不断壮大。自去年以来,由于受经济下行的影响,经营压力较为明显,但业界同仁能够审时度势,以严控风险为目的,以创新业务品种为突破口,竭力维护全行业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努力与小微企业共度难关,携手并肩,负重前行。

在一个成熟的经济社会架构中,融资成分应呈现多样性和互补性,在以银行机构为主导的社会融资平台中也要有多种形式、多种成分的融资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每一种金融业态都承担着不同的甚至不可或缺的服务职能。典当业作为金融服务领域的有效补充,针对广大小微企业而言,资金需求急、总量小、周期短、往来频繁,为此提供相应的特色服务是典当行的一大亮点。多年来,典当行作为一个经商务部审批获得经营许可的特种行业,监管要求、税费负担、承担社会责任远高于普通民间融资机构或个人,有着严格的监管和业务规范,因此典当行的存在为社会弱小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备条件,典当行为万千家小微企业的成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承载着银行业边际业务辐射的有效补充。

从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情况来看,典当行能够较好地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对单笔业务和单个企业的累放额实行比例控制,其客户群体是名副其实的小微企业及私营业主,与银行业务形成互补架构。而从获得银行贷款的典当企业来看,绝大部分典当行资信良好,运作规范,经营正常,且在当地典当界及融资企业中享有较高声誉,迄今未发生经营性及系统性风险,远不足以对社会和银行业造成冲击和危害。

二、银监会发文与国务院指示精神相悖。

众所周知,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自87年恢复典当业以来,随着行业队伍的发展壮大和业务量的逐年增加,社会认知度也逐渐提高,典当行也越来越被广大的小微企业所重视,特别是救急解困、灵活便捷的融资服务功能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小微企业的赞同。

201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典当等行业对中小和微型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讲话,要求“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其中明确指出“要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减少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明确把典当行的经营与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区分开来。其对典当行的进一步加强监管要求正体现出政府希望这个行业能够拥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希望典当业成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撑和有效补充。各级政府部门也都把典当行作为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最便捷的融资机构,无论国务院还是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典当行社会融资职能作用的发挥都是持肯定态度的,对典当行是肯定而不是否定,是扶持而不是限制,是彰显而不是打压。而银监会对典当行定性为外部风险的来源和严禁向典当行提供授信的做法是极其不妥的,也是与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相悖的,特别是在经济形势走低的背景下强推一己偏见似乎显得有失慎重。

现实条件下,一方面是强大的资金需求与金融服务的偏离缺位,致使我国实体经济得不到有效、及时支持,供需矛盾形成较大反差;另一方面则是合法的融资机构加之自有资金的自主经营行业却被个别行业看作风险传染来源,实在是令人无语。

典当行相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其实也是小微企业,理应属于银行业支持的对象。而在众多中小微企业中,典当行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实属资信较好、风险相对较小的特殊工商企业(因为典当行的经营资金全部是自有资金,而银行类金融机构则是吸收的公众存款,即负债经营)。当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血液和命脉,承担着企业的融资主渠道作用,它既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又要把控好风险,确保社会稳定及自身经营水平。就典当企业而言,无论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抵御风险的能力都远高于普通小微企业,理应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和扶持的对象。然而,银监会在当下发此类带有排斥成份的限制性文件,令所有典当同仁费解,这也说明银监会在主观认识方面与国务院充分肯定典当行的职能作用还有一定差距,认识的偏差必然导致行为相左。诚然,我们不排除在众多的典当行之中存在违规经营甚至违法经营的极个别现象,但绝不能以偏概全,完全认定典当业是高风险行业,更不可列为银行外部风险传导的根源。从近年来民间借贷因资金链条断裂出现的“路跑跑”事件中不难看出,迄今为止典当行的老总还未在此列。今天,即使作为世界500强的银行业,可谓制度健全,操作系统和管控系统严密,办法密不透风,而在民间借贷的大浪淘沙中不乏银行高管深陷其中,让媒体频频曝出,令人惊诧,而银行内部个案的存在也不能类推或定性银行系统或金融行业为高风险,呼吁社会应引起高度关注?

因此,从理而论:典当行不管是自身直接爆发风险,还是通过客户间接暴露风险,都没有能力成为引发银行业风险的源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直接冲击,银监会视典当行为风险源极不妥贴。

三、典当同仁的正当诉求。

纵观这次由银监会发文给典当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不难看出,银监会立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角度,对防范各类风险、提高业内资产质量和营运水平是管理者的职责所在,但夸大其词的定性和排斥性的中伤无疑是对另一业界的封锁和打压,这样做的后果显然是对一个行业的不尊重,也违背了同业或相近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在当前典当行面临经营压力且遭受不公正待遇的背景下,全体典当同仁一致要求主管部门从维护典当权益、保障典当业稳健经营、推动和促进小微企业走出困境的大局出发,即刻向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沟通,申明典当行业的合法主张,真实反映我们的诉求,为典当业界争得一片生存的空间。

相关事宜有三:

1、协调银监会对银监办发2013 【131】号文中对典当行定义的不确切言词予以更正,特别对“严禁对典当行提供授信”的做法要予以撤销,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对典当行进行还原和重新定义。

2、针对现有银行贷款的典当行,要实事求是地审核其贷款条件,不能搞“一刀切”或“双重标准”,禁止对典当行采取釜底抽薪。根据在银行借款的典当行实际资信状况进行合理的分类授信,对符合要求的典当企业,贷款到期后允许正常办理转贷等相关事宜,确保典当行不出现大的波动。

3、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培植良好的社会诚信度,规范企业及个人的经营行为,从而达到信息共享、共同诚信的目的。恳请商务部商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人民银行推行的“征信系统”在典当行内实行有效利用,及时发现当户(贷户)的实际诚信情况,以利于典当行防控经营风险,提高典当业的经营质量和经营水平。

同时,鉴于典当行运营资金渠道来源的单一性,《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已名存实亡,特别在典当企业经营处于阶段性困难的情况下,请求商务部另辟蹊径,尽快解决典当行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典当业有所突破、有所发展。

特此报告!

                                                   

                            2013年8月6日

 

主题词授信问题  请求协调  报告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抄送:江苏省商务厅流通发展处、中国典当业协会

               20138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