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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研讨综述
时间:2016-01-25 1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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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省高院意见)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常州、镇江部分典当公司格外重视,要求省协会就此进行学习探讨,达到正确对待,以维护典当行业的正当权益。为此近日省典当协会在常州宝祥典当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的专题研讨。会议由省协会副会长,宝祥典当公司总经理何国前博士主持。会议结束时,省协会朱景文秘书长,根据同仁的要求,谈了三点打算,一、把研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后,向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支持。二、组织有关人员拟订可适用的合同文本和操作办法。三、进一步在协会的网站和刊物上进行交流。出席研讨会的有常州、镇江、无锡、泰州、南京等地的部份典当公司负责人,和他们的法律顾问二十余人,无锡普润、扬州汇宝典当公司专程送来了研讨文章。先后在研讨会上发言的有常州匍京典当公司李焕明、宝祥典当公司黄震、镇江诚信典当公司卢林,亨通典当公司吴双福、和泰典当公司周铁、无锡梁溪典当公司王绍琪、宝信典当公司侯力祯,南京金陵典当公司朱明华,以及江苏常强、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代表等,会议收到研讨文章7篇。现把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认为“省高院意见”对典当业有利的方面,也有弊的方面。利的方面: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把典当行归属于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明确典当行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属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明确应予保护典当行按《典当管理办法》在合同约定内的利息及综合费;借款期限届满后,息费合计则最高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纠正有的法院仅按一倍计算的情况;明确合同违约金可根据相关法律处理;明确借贷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等,这些都大有利于促进典当业依法经营,并大体保护了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弊的方面如绝当后(贷款逾期后)不能继续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标准收息综合费,且违约金,罚息也难以得到保护等。

二、认为“省高院意见”是对典当也的伤害。据一些典当公司测算,逾期后的营业收入将减少50%左右;违约罚息也无法收取;法院支持绝当后可以下再支付综合费用,等于指导当户可以违约,因导约比违约成本高,起到了“扬恶抑善”的作用。

三、认为目前应寻求自我保护,想法规避上述法律风险。研讨会上提出了以下几条;1、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对善于钻法律空子者坚决不予合作。2、在当票之外订一个完善的协议,以此规避有关法律风险;3、研究采用实现“抵押权”的措施。4、合理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即诉讼。5、合同公证,不通过诉讼就执行等。

四、大力宣传“现代典当的特点”,使人们对我行业有全新的认识。现代典当是为百姓救急企业解难的行业,经营着如同贷款公司的质抵押业务。国家的政策法规应逐步与此相适应。如“绝当期五天”这五天息费计算保护,五天后就另按“四倍”办法了。“绝当”是从传统典当中延用下来的,仅对占有财物的质押贷款(金额三万元以下)适用。其他都是贷款逾期的概念,典当行对处理逾期贷款所化的人力财力肯定比“不逾期贷款多”,因此一样计算保护才是合理的。又如典当业不同于民间自然人的借贷,它是经政府批准的照章纳税的企业,因此法律的保护应优于自然人,不能套用限制高利贷的“四倍”做法。再如现代典当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以“快捷灵活”的特点,为他们“救急解难”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快捷救急”就要备足“闲置的流动资金”,融资成本高,一般贷户是在有利可图时去典当行借贷。典当企业获取合法的息费也是顺理成章了。研讨会认为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现代典当业”的情况,消除对它的歧视看法和做法。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支持典当业发展。要向商务、公安部反映,尽快出台完善的“典当管理条例”通过提高立法层次,充实有关内容,来保护典当企业的利益,如明确绝当后(逾期后)综合费用的收取;违约金、罚息的计算等。要向国务院、人大等法制部门反映、咨询,以明确是非,保护典当业合法权益。要向全国典委会等业内同仁反映,引起大家重视,共同研究自我保护办法。要向典当研究机构,有关专家学者反映,听取他们意见,共同研究,从理论上明确典当业应保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