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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 稳健发展
时间:2016-01-25 15: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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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腾典当公司自两千年迁址苏州经营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2003年起,公司确定了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营重点和发展方针,迅速扩大了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典当余额由2003年初的1000余万迅速增长为8000余万,营业收入、上缴税收和利润总额呈现几何级的增长。在此过程中,锻炼铸造了一支精干的经营队伍,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经营管理制度,奠定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基础。公司之所以能实现较快发展,概括起来就是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社会提供融资服务为目标,以风险防范为中心环节,建立并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一、认清风险——防范风险的前提

典当公司除坚决不能进行吸收存款和借用放款外还应充分认清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

根据《典当管理方法》所下定义:“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质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出典人以自有财产为抵押或质押于承典人,以取得借款,成为借款人,承典人即典当行在设定物权后向出典人发放借款,成为贷款人,由此构成借贷的双方,属一种金融行为。然而,这种金融行为并未被确认,典当企业仍被排除金融企业之外,,而谓之“特种工商企业”,随之而来的是各个政府部门对典当企业作出各种“特种”的解释;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令典当企业无所适从,物权登记难成为全国典当业的通病,导致典当企业的权益处于一定的危险当中。

2、法律风险;

第一,传统意义上的典当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传统的动户典当和房地产典当都建立流质的基础上,即出典人一旦不按期还当金,支付费用,出典物品任由典当行处置,损溢由典当行自负。这种流质契约及行为均为现在法律制度所禁止。房产典当和抵押的区别则更为明显,房产典当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产出典于典当行,有典当行占有、管理和使用。使用过程中取得的收益折抵当息,到期出典人归还当金,赎回房产,逾期则构成绝卖,典当行取得的是用益物权,而房产抵押则是房屋所有权人以该房产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借款人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该房产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多余退回,不足追偿,典当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因此典当和抵押质押不能混为一谈,典当行设定物权权利必须按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

第二、《典当管理办法》实质上并不能对出典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典当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理,上位法对借贷及担保行为有规定的均应适用上位法,我国目前并未设有典权制度,国家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很难被司法机关所认可,其中尤其以典当息费标准最为突出,就动产质押而言,典当行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由于履行了保管义务,另行收取保管服务费用尚属合理,而房地产抵押则因抵押物并不转移占有,收取保管服务费用似有牵强附会之嫌,对此,典当企业应当预先有所防范。

3、经营风险

第一、经营能力,目前典当业的经营范围并不狭窄,仅财产权利来说,相关法律认可的就有十多种。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按照法理,法律未禁止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均可予以抵押或质押,由此范围更为广阔。而典当业仍然是个小企业,复出才二十年,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专业人才远逊其他行业,需要我们严格管理,谨慎操作,稳健经营,有什么人、做什么事,好大喜功、急于求成酿成恶果并不鲜见。

第二、恶意经营:《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企业的经营有众多规定,单笔业务超过放款比例,单项业务操作不符合《办法》规定,或许并不构成违规,至少不会导致对外典当行为的无效,属于一种限制性规定。但是,典当业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典当经营许可证上所载经营范围则属禁止性规定,超越该范围从事的经营行为则将导致无效,违反《办法》中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将导致非法。对此,典当企业自身应有很好的把握。某些行为将给企业留下无尽的祸根,例如:帮助他人虚假出资,不仅违反国家行政法规,今后造成社会后果、自身后果难以预料,在企业自身的财务核算上,故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收,与其说违规不如说犯法,对此,企业自身应有足够的认识。

二、把握风险——防范风险的关键

典当的特点在于其借贷行为以物权的设定为前提,但其核心在于债权的实现,即使物权真正成为债权的保障,从而迫使现代典当企业在经营理念及风险把握上与之相适应。

1、以当户的还款能力为首要的考察指标:传统的典当行为建立在物的流质基础之上,由此确定了典当行为“只认物,不认人”的原则,严格来说,这一原则目前仅适用于小额民品质押典当业务,典当行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要既认物又要识人,要看对方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最后看他的质押物、抵押物。必须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扩展非传统典当经营业务,大力拓展批量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业务,我们不能因为开展股权质押业务而成为股东,更忌讳以房抵债而成为房东,典当本身较低的折当率目的在于促使当户赎当,以使典当企业的资金处于高速流动之中,并通过这种流通取得效益,只有抵质押物,没有还款能力的已经不完全符合现代典当的客户要求,既有一定质押物,又有还款能力的客户才是我们的首选。

2、以当物即物权的实现能力为考察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已设定物权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房地产抵押中,消费者已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款项,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半年内行使优先权,抵押房地产中应补土地出让金,发生于抵押、质押前的应交税款都属法定优先权,将我们与当户之间的约定抵押权排除于后。此外,即使不存在优先权的顺序障碍,当生存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财产权必须让位于生存权,这也是最高院2004年10月发布“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本意所在。

第二、行使物权后市场的接受能力。首先是时间与债权的关系,物权所行使的时间或长或短,非典当企业单方面意志所定,时间越长,债权额越高,必然对债权的足额受偿产生影响,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但已沦为一般债权。其次,是抵质押物本身的通用性与特殊性,特种抵质押物营销对路是宝,营销脱节是草,需要物权人即典当企业精准把握,设有预案。

3、做好充分的预先调研工作:无论是考察当户的还款能力还是当物的变现能力,都建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这种调研,不仅是对当户所提供的当物的审查鉴定评估等,还包括对当户的社会背景、生活和经营状况、诚信程度、还款来源的调查,并反复论证其还款能力的可能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设立处理处置预案,掌握典当经营的主动权。

三、科学管理——防范风险的保障

1、实行业务调研与决策批准的分离,建立严格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流程设置:现代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制度决定一切,以流程保障实体,基于这一出发务受理——审查调研——操作方案——评审批准——合同审核——批准放款等重要环节,任何一个具体业务的产生均应在流程中获得通过,换言之,某具体业务在该流程中被任何一个环节否决则业务不能成立。

第二、明确流程中各个环节应具有的内容,各环节具备的内容应该互有关联且相互衔接,上一环节的内容是下一环节展开的基础,进入业务评审前,应该具备当户背景调查,当物真实可靠且具备变现能力,当户还款能力及出险处理预案等主要内容,业务经办人对此直接承担责任,评审批准由总经理组织法务、财务等专业人员按评审规则进行,从独立的第三人的角度对该业务进行审视,业务批准后的合同审核目的在于求得最大的自我法律保护。

2、按照典当业务当前调研——放款期间内部监督——放款以后跟踪控制——业务出险妥善处理的要求,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工作岗位或部门,掌握典当业务的主动权,将可能产生的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程度。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根据典当业务的特点,予以严格科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2002——2004年,公司年均涉讼纠纷不低于三起,2005——2006年,实际发生涉讼纠纷仅为一起,与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形成强烈反差,增强了我们做好典当业务的信心和决心。我们将继续紧紧抓住风险防范这一中心环节,坚持既定的经营重点和方针,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实现社会和企业的共同进步和繁荣。